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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发布一批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来源:云南网法治频道
访问量:5340
发布时间:2022-09-05

云南法院发布一批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截至8月31日,全省法院受理一、二审养老诈骗类案件19件51人,一审审结15件34人。”为进一步依法有效推进打击整治养老犯罪专项行动,并充分展示云南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9月1日,云南法院发布一批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自今年4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云南各地法院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坚持宣传发动、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确保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云南高院把专项行动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印发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办公室、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协调联络等工作机制。全省法院始终聚焦以“养老为名”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6类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养老诈骗犯罪。

  同时,全省法院开展立体式普法宣传,主动走近社区、公园、广场等老年人较为聚集的公共场所,通过面对面、话家常的方式,将防范养老诈骗知识送到老年朋友手中,共开展现场宣传活动400余场,制作发送宣传品10万余册;全省法院固定开设“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专题专栏,同时充分利用法院自媒体阵地,以“原创+转发”的方式,持续精准发布有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相关稿件,全省法院共发布新闻千余条。

  据悉,此次发布的案例覆盖了开展养老帮扶、代办低保、代办高龄补贴、投资理财、代办养老保险、投资养老项目等多种养老诈骗典型手段,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涉养老诈骗相关罪名,进一步明确了揭露诈骗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

  【案例选取】

  以养老送终为名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廖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尹某(1939年出生)在昆明租房居住时系隔壁邻居而认识。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廖某认尹某为干妈骗取其信任,而后以承诺将来会照管尹某为其养老送终为由,编造有项目投资需要尹某帮忙等为借口,让尹某多次从昆明、曲靖等地银行ATM机上以存款等方式向廖某使用的银行账户打入款项,至2018年10月31日止,被害人尹某共向廖某惠使用的银行账户内打款11万余元,已被全部挥霍。

  【裁判结果】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为被害人养老送终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其工程需投资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廖某诈骗老年人财物,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某的犯罪所得11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尹某。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犯罪频发,一些以“养老”为名的诈骗手段日益翻新。人到晚年,希望得到更多的关怀,而一旦和家人亲密度不高,对于陌生人给予的“关爱”,老年人通常很难设防,许多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老年人生活中需要陪伴和照顾的心理,用“温情陷阱”卸除老年人的防备心理。本案中的受害人就是因为平时缺少家人的关爱,才会让骗子有机可趁。提醒为人子女者,请给予老人应有的关心和照顾,警惕老人接触的人和事,不要被别有用心之人得逞,给老年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的双重打击。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加强针对老年人的宣传工作,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的能力,减少养老诈骗犯罪的发生,真正让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

  以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帮助办理低保、高龄补贴为由实施诈骗犯罪——龚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办理低保、高龄补贴等为由,骗取老年人财物,其中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李某秋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李某美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挥霍使用。

  【裁判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相应钱款。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针对老年群体实施的骗取“养老钱”“傍身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造成经济损失,更严重地伤害了老年人的朴素情感,法院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以案释法,希望达到“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为老年人群保驾护航。一是要“火眼金睛”识破骗局,老年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陌生人上前搭讪时不要轻易相信他们随和的态度和甜美的笑容,尤其是对方知晓自己及亲属的个人信息时更要提高警惕,不随意接茬、不轻易搭话。二是要依法办事依规办理,养老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以“帮忙办理业务”进行包装,需知国家政策的落实有明确依据和严格程序,需到相应部门进行办理,不能贪图一时便利而轻信他人。三是要“退避三舍”不予接触,本案中被告人采取让被害人自行取钱的方式完成交付,但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不乏犯罪分子套取被害人银行卡账号、密码进行取财,老年群众要有隐私意识和保护意识,当行为人询问详细的个人信息或是提及钱财时,要迅速与之拉开距离,及时与儿女亲属联系交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收集证据,铲除实施诈骗犯罪的土壤。

  以投资理财、高额回报为名实施诈骗犯罪——钱某某假借投资实施养老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虚构认识招商银行内部人员、银行内部理财收益高、本人也投资等事实,对被害人祝某某(时年72岁)实施诈骗,前后共计造成被害人祝某某实际损失11.65万元。2021年7月,被告人钱某某以购买20万元的成都同仁堂股份可以每月获得2000元收益,且公司明年上市后能够获得更大收益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时年79岁)20万元。相应款项被被告人钱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裁判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在招商银行内部有熟人可以做内部收益较高的理财、同仁堂即将上市可购买同仁堂股份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并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被告人钱某某系诈骗老年人财物,对其从严惩处。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钱某某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后被告人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钱某某自愿认罪悔罪,退赔了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二审期间出现的新情节,最终对被告人钱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假借投资理财名义,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被告人钱某某正是抓住老年人群体大多不具备金融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对相关法律规则往往不甚了解的认知盲区,针对老年人群体普遍希望自己具有更坚实的经济基础,实现老有所养的心理特点和投资消费偏好,在与老年被害人交流的过程一步步以“投资”为核心构造骗局。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某多次以“返利分红”的名义,向被害人小额转账,目的旨在加深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使其更进一步相信这些“投资理财项目”的真实性及盈利性并鼓动被害人“扩大投资”。被害人信以为真,遂多次向被告人钱某某转账,陷入了犯罪分子的连环骗局中损失惨重。以项目投资、理财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行为不仅掏空被害人自己的钱袋子,更可能会洗劫被害人背后的整个家庭,透支亲友的未来与幸福,是迷惑性最强、对老年人群体威胁最突出、危害后果最严重的一类涉养老诈骗犯罪。

本案足以警示广大公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在投资前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多征求家人朋友以及专业人士的意见,多对相关投资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风险程度等重要因素进行背景调查,充分了解以后再做决定,不可轻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推荐,不可被高利诱惑,进而盲目投资。

 

 

来源:云南网法治频道

http://fazhi.yunnan.cn/system/2022/09/02/0322597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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