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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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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加强对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课题(以下简称“团队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各项工作,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推动云南跨越式发展,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课题要着重研究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着重研究我国和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着重研究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在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发展交叉、边缘、新兴学科和跨学科研究,发展我省优势学科和加强特色学科建设。

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创新团队和团队成员均可申报。

      第二章   课题设置与申报

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申报立项课题是经团队(成员)申报、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终评后下达的课题。由省社科联发布年度课题指南选题申报。申报课题经省社科联审批后下达实施。

第六条  省社科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全省发布《课题指南》。团队或团队成员,均可按规定提出申请。课题设计要符合《课题指南》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者填写的《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团队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课题负责人(即第一申请人,对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该课题中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第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省社科联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具体受理期限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九条  申请人应通过省社科联网站下载《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申请书的提示及要求使用计算机认真填写申请书。

申请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

 

 第三章  课题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省社科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省社科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报省社科联批准立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掌握标准,贯彻民主、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课题进行评议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评审会一半以上人数赞成的课题才能通过。

第十二条 实行本人回避制度。凡本人申报课题的专家,当年不聘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获得立项的申请课题,由省社科联下发立项通知,并通知立项课题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立项课题负责人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到省社科联办理正式立项手续。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算起。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省社科团队课题的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省社科联对团队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及时通报课题的执行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

第十六条 课题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定计划进行;

2、课题进展情况;

3、经费使用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4、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

第十七条 团队课题的承担者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换课题负责人、改变研究内容、变更最终成果形式、申请延期完成、变换课题管理单位等,应由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省社科联批准后,才能变更和调整。

第十八条 在课题实施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由省社科联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重大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两次鉴定未能通过;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社科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七日内发出立项通知。课题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按批准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返回省社科联,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分二次拨款,立项当年以收到编制开支计划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6]131号)精神,“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是限于完成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调研费:指课题研究中必须进行的省内外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等经费。

2.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中发生的报刊、文献、档案查阅、抄录、印、复印、翻拍、翻译和资料购置等费用。

3.会议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研究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4.编辑、印刷、出版费:指需要公开出版或内部出版发行的课题研究成果编辑、印刷、出版以及多媒体制作等费用。

5.办公设备购置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确因课题研究需要,购置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购置费,以及课题研究中需使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购置费。

6.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的工作人员,参与咨询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管理课题的咨询费。咨询费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10%。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超过8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500元/人次。一个课题支付同一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两次。

7.稿费: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课题撰稿人的稿酬。稿费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40%。

8.成果评审验收费:指由省级课题研究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课题承担单位组织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审活动经费开支,包括专家评审费、资料费和召开评审会等经费开支。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的工作人员,参与评审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管理课题的评审费。专家评审费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8%,开支标准参照第(6)项执行。

9.委托业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确因课题研究需要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上述经费中涉及差旅费、会议费开支标准和范围需按我省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经费开支需符合各部门财务管理办法规定。

课题经费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和改变用途。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使用要合理,要专款专用,单独记帐。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课题组全体成员均应自觉接受有关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联撤项的课题将立即终止经费资助,并追回已拨经费的余款,其中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而被撤销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负责追回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四条 课题一经批准,不得无故变更或终止。课题负责人1个月以上无故不启动和参加课题研究工作,按无故中止课题处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余款;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变更经费管理部门,需经原经费管理单位和经费管理变更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联审批。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省社科联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省社科联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等处理措施。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课题结项

第二十七条  团队课题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具体事项如下:

1、课题完成后,课题主要负责人应即时向省社科联科研部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并报送5套最终成果的全套资料送到省社科联。

2、鉴定组织者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审查,课题研究成果须符合立项时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省社科联决定采取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予以鉴定;

3、鉴定专家不少于3人;

4、未通过鉴定的成果,允许3个月内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费从课题费中开支),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并追回研究经费;

5、鉴定通过后由省社科联科研部签署意见,报请省社科联审批后,发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团队课题结项证书》;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课题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内部使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课题”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联科研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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