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云南省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5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19〕42号)、《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社联〔201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科类社会组织,是指由云南省社科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在云南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学会、研究会、协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
第三条 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是在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目标,团结和引领其会员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努力为繁荣发展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为推动新时代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服务。
第四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和指导会员认真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课题研究、学科建设等,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繁荣;
(三)开展咨询服务,促进社科成果转化应用,发挥社会智库的功能,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服务;
(四)开展理论宣讲和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参与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评价、社科规划编制等工作;
(五)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拓展公共服务职能;
(六)反映本会会员合理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具有办会刊条件的,认真办好会刊。
第五条 凡由省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均是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应遵守《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依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原则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立
第六条 成立社科类社会组织,应由发起人向省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科类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成立、变更、注销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依照《云南省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云社联〔2012〕11号)执行。
第八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经会员大会通过,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较高威望的人士,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心社会组织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意识强,善于团结他人;
(六)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社科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科类社会组织兼职的,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报批后方能履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联不同意筹备成立社科类社会组织:
(一)申请筹备的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科类社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科类社会组织,须向省社科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以民政部示范文本为准);
(三)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备案表(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发起人名册(须有10人以上并亲笔签名;如系学会或研究会,发起人中从事本学科研究的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0%);
(七)拟发展会员名册(学会、研究会会员中从事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研究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0%);
(八)场地使用权证明(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九)筹备成立社科类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材料。
第十一条 省社科联自收到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且经审查合格后即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查看场地、走访调查、同发起人进行面谈听取筹备情况等。
通过考察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经省社科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报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应及时向云南省民政厅申请登记。3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筹备期间不得以社科类社会组织名义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登记成立后,应及时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文件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四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组织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科类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变 更
第十五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财务账号等事项,须按规定程序持有关证明向省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社科联审查批准后,在30日内向云南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社科类社会组织修改章程,应报省社科联审查备案后,在30日内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
第十六条 关于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一)已经登记成立但不是由省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的社科类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变更申请省社科联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材料;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当前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会员情况及名册;
5.近三年的年检材料复印件、工作总结。
省社科联批准后,在30日内向云南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由省社科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科类社会组织,需变更为其他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经内部程序表决通过后,书面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30日内向云南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社科联对业务主管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科类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对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捐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社科类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四)负责社科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协助云南省民政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第十八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理事会是其领导核心,任期为3至5年,须具有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理事会须按期换届,换届、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须履行民主程序后报省社科联审批、并向云南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吸收、管理会员。不得吸纳境外民间组织为单位会员,不得吸纳境外人员为个人会员。
社科类社会组织不得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
第二十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应按照其章程规定,积极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各类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术活动。
重大学术活动应按照相关规定事前报省社科联审批。涉外交流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事先报省社科联审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接受捐赠公示制度。重大事项的决定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二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其经费来源包括向会员收取会费、有关单位资助、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捐赠等。社科类社会组织资产与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及分配。
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用账号,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外国人或外国团体自愿资助和赠送的款项及物品,均须上报省社科联并转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按捐赠公示制度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接受、使用捐赠与资助情况。
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须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及专项审计。
法定代表人及社科类社会组织负责人不得兼任会计、出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社科类社会组织须按云南省民政厅的要求按时年检。每年12月底前须向省社科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要的人事变更或机构变化、重大学术活动、跨区域学术活动、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开展的有关活动、接受大额捐赠以及其他重大事项,须提前30个工作日报告省社科联。
有以下情况,须及时上报省社科联: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院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受行政处分(罚)的。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五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凡是有中共正式党员3名以上者,须建立党的组织,接受省社科联党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应根据其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建立党的组织。
(一)单独组建。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单独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二)联合组建。专(兼)职人员中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他社科类社会组织或其他临近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三)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由省社科联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先行成立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发挥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引导和监督社科类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支持社科类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党组织,教育引导会员增强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科类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社科类社会组织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对社科类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建立健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生活制度。
第六章 注销、撤销
第三十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云南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与其他社科类社会组织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科类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联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并向云南省民政厅提出撤销登记的建议。
(一)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九)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钱物的;
(十)严重违反《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十一)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
第三十二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变更、注(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社科类社会组织注(撤)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同时注(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