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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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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推进社科普及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决定设立“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文化事业场馆、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创新载体,培育品牌,长效运作,服务公众,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精神文化需要,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文社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社科联是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省社科联科普部具体负责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表彰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条件

第五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文化事业场馆、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是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重要场所。主要包括:

1、文化事业场馆(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群艺馆,全国、全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

2、历史、文化景区;

3、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六条  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社科普及教育活动的实体性机构;

2.有成文的管理制度,有社科普及的重大项目、实施载体和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3.有社科普及所需的文字及声像资料,有相对固定且不小于200平方米的科普活动场所;

4.有10名以上社科普及的专家队伍,组织和聘任有相应的社科普及专业人员;

5.能组织社科普及活动或咨询5次以上,开展社科普及工作有成效;

6.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本单位财政预算,经费落实到位并逐年增加;

7.接受云南省社科联的工作指导和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命名单位组织的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科普工作的参观考察。

8.各类别基地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在社科普及研究、活动和咨询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和潜能。

第七条  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用作基地的场地设施、设备等相关证明;

(四)从业人员资质和学历证明;

(五)近两年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的情况材料等。

以上材料一式七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八条  示范基地实行分级申报的原则,即各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详细填写《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向州(市)社科联、高校社科联申报,州市社科联、高校社科联负责对申报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提出具体意见后,统一上报省社科联。已成立社科联的县、市(区)辖区内的申报项目由县市(区)社科联提出意见后上报州(市)社科联。

第九条  社科普及基地申报工作每年一次;凡申报社科普及基地的社科单位,从申报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四章  评审和认定

第十条  申报工作结束后,省社科联科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社科普及基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方式为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审并被认定的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由省社科联授予“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的牌匾,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社科联每年择优对每个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项目予以不少于5万元的经费资助。该项经费应专款专用,由基地所在地社科联,根据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核拨。基地所属政府(单位)同期投入的专项资金数额不少于1:1。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管理的具体要求:

1.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每年年初向基地所在地的州(市)、高校、县(市区)社科联报送上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重点活动方案。工作总结应有完整的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州(市)、高校社科联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社科联。

2.社科普及基地每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奖优劣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合格者予以继续支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一年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则予以撤销(更换为其他基地);对在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社科普及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基地主任主持该基地的日常工作。

4.取得资格的单位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省社科联通报有关情况。因机构变故、人员变动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的可申请注销“云南省社会科学知识普及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的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1.连续两年未开展社科普及工作或活动的;

2.连续两年未向省社科联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3.利用示范基地名号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

4. 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5.有违反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为的;

6. 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7.其他不符合社科普及基地管理规范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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