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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协商”提升协商民主的精度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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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5


“微协商”提升协商民主的精度密度

                                            吴莹


   (作者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研究员,云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越是在基层,民生改善的实事、社会治理的难事同群众切身利益联系越密切,越需要各方面共同商量。在我国,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推动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我国基层社会极其广泛、丰富、复杂、多样,必须从本地的社会实践出发,着力处理好具体而微的小事、细事、琐事。近年来,我国各地积极探索契合本地区的基层协商形式,以“广场协商”“庭院协商”“村口协商”“圆桌协商”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微协商”成为一大亮点。
  “微协商”针对的是基层生活中的“关键小事”。选题是协商工作的基础。基层“微协商”注重一个“微”字,围绕的是民生改善的实事、社会治理的难事,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形成切口小、针对性强的协商议题,以老百姓所思、所想、所急、所盼为选题导向,以老百姓情感共鸣点、心理契合点、利益结合点为协商主基调,旨在切实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微协商”归根结底是一种人民群众协商。长期以来,基层协商虽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但有限参与、被参与的情况仍然存在,民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微协商”则注重广大人民群众的全过程参与。一是协商问题由群众提,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如有的地区“微协商”实行居民群众“出题”、政协委组“审题”、委员和部门等多主体“解题”,从而构建了从选题、调研、协商到落实、评价的闭环运行机制。二是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在确保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微协商”所包含的参与主体更具多元性,只要是利益相关者均可参与,及时满足不同群体诉求,提高议事协商的广泛性、针对性,增强多元参与协商的治理能力。
  “微协商”需有制度机制作保障。“微协商”方式灵活,往往无需布置会场,不苛求参与人数的必要规模,不论人多人少,一张方桌、一壶清茶、几把条凳、群众彼此围坐,共商共议,让群众话有地方说、苦有地方诉、理有地方讲,使协商更加直观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作为协商主体的自豪感、自信心、自主性。尽管没有固定模式,形式可以不拘一格,但仍要遵循一般的协商原则和基本程序,秉持平等参与、理性表达的原则,按照既定的协商流程进行,不能漫无目的地“乱谈”。我国许多地方在“微协商”的机制完善上作了积极探索。例如,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更好推进政协委员下基层活动,采取“微调研”“微监督”“微视察”“微建议”等方式保证“微协商”工作顺利开展;又如,山东省郯城县推出《郯城县政协“微协商”活动实施方案(试行)》,开设“微协商议事会”,在全县逐步铺开;还有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群众点单、委员买单、协商解单、跟进查单”的协商流程,推动遇事会协商、协商能成事。
  “微协商”要注重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的衔接。政协机关在基层协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搭建平台、提供指导上。从基层治理实践来看,地方政协的制度性协商在资源掌控、参与素养、程序设计、效果监督等方面有天然优势,较基层协商更加成熟,应该加强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的衔接。发挥人民政协平台优势,为基层协商的有效开展创造条件;发挥政协协商经验丰富的优势,帮助基层建立合理的协商制度和规则,推动基层协商提质增效;发挥政协委员智力密集的优势,帮助基层做好协商前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优势,督促协商成果有效落实;发挥政协参政议政职能的优势,将一些共性的问题转化成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在市县层面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让“微协商”发挥大作用。
  重视“微协商”的成果运用。成果的运用和反馈情况直接影响到广大基层群众对“微协商”的满意度、效能感和积极性。在形成议事决议后,将协商结果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会议决议、计划方案等形式,通过村(居)务公开栏、村(社区)微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体现公开透明。同时,注重发挥村(居)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利益相关人员对协商结果及其落实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确保协商事项件件有回音,事事见成效。

    来源:《学习时报》2022年11月23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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