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
——— 《地役权的功能泛化与本质复归》简介
雷秋玉
一、内容摘要
地役权概念被滥用是当今学术环境下法律概念被滥用的典型之一。地役权概念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地方性的法律概念,有其确定的法教义学意义并应恪守作为私法权利的规范意旨。不宜将基于比较法研究发现的、局部特征类似于地役权的多种异质规则全部归结于地役权范畴,从而使得这一私法概念膨胀为横跨公私法的万能法律工具。当前较为迫切的学术任务是给地役权 “瘦身”,尤其是要清除“公共地役权”这一似是而非的学术概念造成的地役权 “虚胖”现象,让地役权回归其本质。
二、主要创新点
第一,指出地役权概念存在滥用的现象。
第二,通过比较大陆地区、香港与澳门地区的 “地役权”概念,指出以大陆地区的地役权概念,根本无法涵盖香港地区的普通法、衡平法与制定法上的
“地役权”,也无法涵盖澳门地区的法定 “地役权”、保育 “地役权”、行政 “地役权”。地役权概念是一个有着切实地方性的法律概念。
第三,提出在尊重现行制度与大陆法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有限制度的制度革新或移植是可行的,但是引进 “公共地役权”,完全扰乱现行法律制度与法律法学概念的做法是不可行的。
三、主要贡献
本文的贡献在于力图使学界达成如下几点共识:第一,应从罗马法的役权体系在对各国各地区的流转发展的研究基础上,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役权体系架构;第二,重视英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基本役权体系研究,从其地役权、获益权、限制性约据的三分体系中,发现传统与发展的基本脉络与规律;第三,对重视德国民法学的相邻权、地役权、限制性人役权的三份役权框架的研究,发现其历史规律;第四,指出地役权的学术研究应受到法律文化的限制,而不能随意驰骋学术想象。
作者简介
雷秋玉,男,1970年生,民法学博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2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