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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城中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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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4-27

 

 

徐光远 颜明 李鹏飞 焦颖 彭佳玥

 

一论城中村改造:用以人为本的视角去审视

   《城中村改造》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新问题、新的挑战,因前无古人,没有参照和经验,所以各地各行其是,尚无统一、规范的制度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直接动因,是各级政府在加速城市化的进程中,为更经济地使用城市土地,提高城市的容积率,即使同样土地面积的城市容纳更多的城市人口;与此同时,用高楼、绿地、商场这些现代城市的建筑元素美化城市的容貌。

然而,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实践中,不少的地方政府只考虑了直接动因的良好初衷,却忽视了城中村改造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解决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发展经济学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尚未完成工业化,所以在经济结构上就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社会生产既存在着传统粗放的农业和环境差、素质低、收入少的农民,另一方面则是现代工业和环境好、素质高、收入多的现代工人和现代市民。无论是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讲,都是要通过发展来解决一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即实现传统农民到现代工人或市民的历史进步。因此,如若从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的视角去审视城中村改造这一项新的工作,那就绝对不是通过开发商用高价从农民手中赎买其土地或宅基地,自己去搞房地产开发这样简单地操作了。

首先,必须明确,城中村改造是一项政府工程,城中村改造的行为主体是地方政府。按照可持续发展才是科学发展的原则要求,对失地(包括失去宅基地)的农民负责的应该是地方政府,而不是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赔偿失地农民高额的补偿金,仅是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重要的一环,但对这些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开发商是无法承担这一责任的。作为政府须认真统筹规划这些失地农民在拿到高额赔偿金后,如何更有效地使用这些赔偿金幸福地生存,并可持续发展,实现从传统农民到现代工人、现代市民的历史进步。

其二、从目的和手段这一哲学的高度分析,政府的目的或说责任,应该是把城中村拆迁后,将之建成现代都市的摩天大楼,通过这一拆一建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应该强调,这一拆一建,增加财政收入都只是手段,政府的目的或说责任应该是通过上述手段达到改善民生,让更多的老百姓享受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实惠;让原来居住在城中村的传统农民实现到现代工人、现代市民的历史进步。

其三、应强调城中村改造,是居住在城中村的传统农民的生存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按照可持续发展才是科学发展的原则要求,政府必须考虑在结束农民依靠土地这种生产要素生存、发展的生存方式之前,就应该诱至性地引导农民学会运用自己的能力和技能的新的生存方式。

 

二论城中村改造:

解决中国二元经济的一个突破口

城中村改造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有两层含义:一是以人为本,二是可持续发展。遵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城中村改造除了实现城市化的现代城市建设之外,应是中国解决二元经济的一个突破口,使居住在城中村的农民转变为现代工人和现代市民。

从依靠土地谋生的传统农民,转变为依靠自己的技能谋生的现代工人、市民,这是一历史的进步,是其生存方式的转变。说是解决中国二元经济的突破口,说是历史进步、前路光明的生存方式的转变,但针对有老年、壮年、青年、少年、幼儿,有男、有女这样一个复杂的城中村的农民群体,其生存方式的转变,就应是政府主导下的一系统工程,统筹不同年龄段的农民群体如何更有效、和谐地去实现这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转化。

目前在政府的主导下,让开发商哪怕是高额补偿了城中村的农民,甚至让农民住上了高楼大厦的回迁房,城中村的农民不会,也不能有了钱住上了楼房,就会自然地转变为现代工人和现代市民。

现在已暴露出来的社会现实,已应该引起政府主管部门高度的重视。城中村得到补偿的许多农民不知道应该怎么使用补偿金来保障自己转化为《城里人》,已经出现了不少严重的偏差:诸如《团购奔驰》、《豪华旅游》消费娱乐把钱花了,更有素质低的《豪赌》把赔偿金输了;或是缺乏金融知识,用赔偿金炒股赔了等等。由于投资渠道少,城中村的农民又缺乏专业知识,再者受诸多环境条件的制约,很少有人将赔偿金用于实业投资,加之通货膨胀,就是得到赔偿金的城中村农民都有《坐吃山空》的担忧。更有甚者,有的城中村的农民,缺乏法律知识,侥幸认为将赔偿全用完后,还可以向政府或开发商索要。

直面这样的现实,寄希望于开发商赔偿再多的钱,城中村的农民不会,也不能自然地转化为现代的城市人。所以应由政府主导,引至城中村农民合理地统筹使用赔偿金,保障城中村农民实现生存方式的转变;而不是政府不负责地让开发商将赔偿金简单地交给农民本人,由其《自生自灭》地求生存。这一简单化的做法绝对是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

如何更好地运用赔偿金保障城中村农民实现生存方式的转变,应针对不同素质的农民群体诱至性的制度安排,甚至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合理统筹地使用赔偿金。例如,在购置一家人必须的生活资料后,首先从家庭的人口结构考虑,为老人留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金,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壮年、青年留一定比例的培训、创业基金,为家庭的少年、儿童留一定比例的学习基金,并且留一定比例的村、乡集体经济的投资基金等等。彻底规避为独占家庭的赔偿金而伤害家人的极端事件。

要动员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地参与为城中村农民的金融理财服务,为城中村农民如何使用好赔偿金量身定做金融服务项目。建议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也实行《一村一策》的原则,在政府、开发商与村民达成赔偿协议后,就借助中介、院校的力量,为具体的城中村量身定做村民同意的金融服务方案,由政府监督强制执行。

 

三论城中村改造:土地问题

城中村改造,从科学发展观出发,一是要突出以人为本,二是要可持续发展,这是我国解决二元经济结构矛盾必须直面的一个现实问题。

温总理曾经说:中国的农民问题,说到底就是土地的问题。

目前,中国的土地制度,已成为我国深入改革开放的瓶颈,许多尖锐的争论都归结到了土地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化这个政治经济学原理无法逾越的矛盾,使我们在实践中一筹莫展(注:《制度经济学研究》黄少安,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版P232)。

鉴此,我们在不能根本解决上述矛盾的情况下,能否做些就事论事的改革,先行先试地为将来的改革探索点经验。

从美国回来的朋友讲了这么一个故事:在美国科罗拉多大峡谷上,有人建了一个《观景谷》,可以从观景台上直接俯视大峡谷的美景。而这一特殊土地资源上建的观景台的收入被分成了三份。1/3归当地土著民族所有;1/3归当地的地方政府所有;1/3归观景台的建筑商所有。这一故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长治久安的经济利益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案例。1/3归当地的土著百姓,是因为他们祖祖辈辈生活在那里,大峡谷曾经是他们独享的特殊资源;1/3归当地政府,是人们需要政府永久地维持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提供各种公共服务,这一切都需要政府不断地花钱来维持。1/3归建筑商是因为他的投资,才带来了大家的这份收入。

在我国的城中村改造中,为什么不能试用这样的模式呢?!城市化进程已经使祖祖辈辈依赖土地生存的农民仅剩下自己使用的宅基地了,怎么能够不考虑他们将来的生存、发展,一次性的付一笔钱,就让他们永远地离开他们祖祖辈辈曾经独享的这块土地呢?!这无疑是《食洋不化》的所谓法学家卖弄《产权》概念造成的悲剧,甚至可以说是那些浅薄的《法学家》,人类千百万年历史所形成的真实意义上的《产权》概念的藐视和亵渎。从政府的角度讲,人类自有政府以来,政治家、经济学者都强调政府是为社会、经济服务的;人们亦希望政府维护社会、经济的秩序,让民众安居乐业。然而,政府要很好地服务社会,从设立办事机构到雇佣政府雇员都是必须支付费用的。因此,我们也难以想象,作为地方政府把土地这样重要的生产要素,作为公共资源出让给私人或公司,只准卖一次,或说是收一次钱(哪怕卖的再贵),就和地方政府没关系了,那么,政府将来何以为继呢。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建筑,再升值多少均与政府和原来的土著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对经济学常识粗暴的践踏!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建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升值,这不是土地使用者创造的,而是因为土地的有限,人类需求的无限,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财富增加,造成了土地的升值,或说体现在了土地的升值上。因此,土地升值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而带来的,所以我们认为: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随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升值绝不能为少数人凭借任何的权利而独占,应该将其升值部分在社会各阶层、社会各管理部门间做合理地分配,这才是对土地私有权真正的挑战。

至少可以说,目前我国土地使用的《竞拍制度》已经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了,《竞拍》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城市化发展的桎梏。代表民众利益的政府应该从土地的不断升值(从经济学原理讲,由于土地有限,人类需求无限,土地价格不断上涨是谁也无法改变的经济学定律)中,通过特殊的税收得到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可持续的收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同时,如若执行本届政府卖地的收入,必须留给下界政府才可以使用的原则,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范地方政府靠土地财政创政绩的混乱状况。

                          

四论城中村改造:壮大集体经济

我国宪法已明文规定,我国如今是一个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的社会,阐明了我国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合理、合法性。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通过互助组、合作社、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使得集体经济成为了我国农村经济的主体。改革开放,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虽一家一户的联产承包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但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仍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以村社,甚至以乡镇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中成功的《苏南模式》就是由地方政府推动的,以乡镇集体企业为载体的改革模式。改革的经验证明,在联产承包责任制背景下,有条件保留了部分集体经济的农村,对减少农村的贫富分化,保障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起到了重要的和积极的作用。因为这些依托村社特殊资源、公共资源而保留的集体经济,总是可以以年终分红的形式给所有的农民一定的福利,保障村民基本的衣食住行。

在《新华每周财经分析》介绍广州城中村改造的成功经验时,强调一条:广州城中村改造后,集体经济比改造前更为壮大了。这不就意味着,城中村改造后,可以给全体村民分红的集体经济不是没有了而是更加壮大了,这就为保障城中村的农民实现生存方式的转变多加了一层物质保证。特别是给城中村改造中村民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为全体村民转变生存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保障。

在共和国建立初始,我国就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向探索合作化运动的合理化和必要性。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6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证明在解决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中,农村的集体经济不失为一种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至今作为资本主义世界重要国家的以色列,都仍在探寻和标榜自己的合作社(注:《以色列合作社考察报告》韩疆,《中国合作经济2010年 02期)。

在全国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的成功经验中都可以看到壮大集体经济的成功经验。位于城郊的城中村,预留一定面积的土地,将之建成农贸市场或专业的建材市场、配件市场出租出去,每年将租金在村民中合理分红;深圳的城中村把宅基地改成标准或非标准厂房,租给创业中的中小企业,每年分红租金。再如,深圳有的城中村,在改造为高尚住宅区或高档商务区,将一部分楼层作为集体经济的财产,出租给商业、超市,让城中村的农民享受由于经济发展,地价房租上涨而带来的经济利益。

然而,在现行的城中村改造的操作中,有的地方政府完全地否定了集体经济在解决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中的积极作用,甚至可以说完全否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合作化运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粗暴地通过开发商支付赔偿金,就把走了几十年的合作化道路的农民一下推回到完全个体的、弱势的社会群体。严格地说,这不是城市化的进步,而是一种历史的倒退。邓小平说,先使一部分人富起来,但更本质的是后面一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共产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其核心都是要带领全体中国人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目前的城中村改造中简单地由开发商将农民《各个击破》地赎买其宅基地搞开发的做法,仅从加剧了城中村农民的贫富不均、加剧了中国社会的贫富不均、粗暴地破坏了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集体经济这几点上,就应认真地反思和尽快地改革。

作为政策建议,针对任何一个城中村的改造,规划的权利和责任都应该是地方政府的,政府应该,甚至必须在新的建筑规划中,为城中村的集体经济留出足够的空间,让城中村的村民能够持续地享受经济社会进步带来的地价、房价上涨而带来的改革开放的利益。一个十分简单而可操作的建议,《城规委》作为制度安排,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一定确保一定面积的商铺作为原来村社的集体经济的财产。保证城中村的村民能与日俱进地由保留,壮大的集体经济而分享社会进步的实惠。

 

(作者简介:徐光远,云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颜明、李鹏飞、焦颖、彭佳云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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